欢迎登录北京期货商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文件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发放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告(证监会公告[2014]50号,以下简称《公告》),并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4]109号)以及《关于取消部分证券期货机构审批事项以及调整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96号),将“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等行政许可项目改为事后备案管理。为做好相关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简政放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公告》,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申请。对于我局已接受但尚未受理的相关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撤回。已经受理的,申请人可以撤回;未撤回的,我局将按规定尽快完成审核。上述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具体如下:
(一)“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审批”取消后,由证监会机构部进行事后备案管理。
辖区期货公司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机构部备案,并抄报我局及相关派出机构(变更住所同时涉及迁出地、迁入地)。在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机构部将在5个工作日内为备案申请人换发《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发现备案申请人变更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更换或者改正。
(二)“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的审批”取消后,由期货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进行事后备案管理。
辖区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并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在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我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为备案申请人颁发《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发现备案申请人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改正。
(三)“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审批”取消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进行事后备案管理。
辖区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并抄报我局。在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为备案申请人颁发《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发现备案申请人变更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改正。
(四)“期货公司终止境内分支机构的审批”取消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进行事后备案管理。
辖区期货公司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并抄报我局。
在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相关派出机构未在5个工作日内表示异议的,期货公司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分支机构的工商注销登记,并持工商注销登记证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缴回《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发现备案申请人终止分支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改正。
二、辖区期货公司在取得颁(换)发的《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及时更新期货公司监管综合信息系统(FISS系统)相关信息。
三、为统一备案标准,提高备案效率,证监会制定了相关备案文件目录(见附件1),请辖区期货公司据此执行。
四、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实现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备案管理与许可证发放的有机结合,自2015年2月1日起,由期货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负责期货公司新设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由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负责《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导致的换发工作,以及《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注销、补发工作。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2月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仍由证监会机构部负责;期货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就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事项报派出机构备案后,相关派出机构出具备案回执;期货公司持备案回执向机构部申请颁(换)发或者缴回《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1.备案文件目录
2.期货公司申领、换领、补领分支机构许可证文件目录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抄送: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附件1
备案文件目录
一、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期货从业资格证明、任职资格证明;
(五)期货公司原《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期货公司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关于客户资产处理情况,变更后住所和使用的设施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的说明;
(五)变更后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
(六)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七)期货公司原《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
(一)备案报告;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
(五)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名册及期货从业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
(七)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期货公司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一)备案报告;
(二)公司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
(五)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期货公司相关业务资格证明及期货公司对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四)分支机构原《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附件2
期货公司申领、换领、补领分支机构
许可证文件目录
一、申领分支机构许可证文件目录
略,同“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备案文件目录。
二、换领分支机构许可证文件目录
(一)因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营业场所、经营范围换领许可证
略,同“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备案文件目录。同时,期货公司应当一并缴回原《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因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换领许可证
1.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因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导致的)相关行政许可批复复印件;
4.原《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因许可证破损、遗失、灭失补领许可证文件目录
(一)申请报告;
(二)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媒体上声明许可证作废的登载声明原件;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适用于许可证破损情形)。